——访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在我市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对贿选行为是如何界定的?对于出现的贿选行为将如何处置?就此,记者采访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贿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破坏国家选举制度,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贿选行为的行贿主体是指被选举人或其他人,这里的其他人包括被选举人的亲朋好友以及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所雇用的人;受贿主体是指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是指收受贿赂对选举人施加影响的人,如选举人的亲朋好友等,也包括选举单位的上级领导干部。贿选的目的是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损害的是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
“中央、省委、市委明确要求,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市“两委”换届领导小组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查办和预防换届选举中的破坏选举、买官卖官犯罪案件和农村选举中贿选犯罪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在换届选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涉法问题及突发事件。目前,威海市县两级检察院已部署开展服务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将通过对广大选民进行普法宣传、对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等形式,提前预防贿选行为的发生。“在‘两委’换届选举期间,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法律监督,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操纵选举等问题,只要主体身份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且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换届选举依法、公开、公正进行。”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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